张家界市博物馆藏品征集办法

张家界市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为了有序推进文物征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物藏品定级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1条 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物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围绕张家界市博物馆征集工作需要,认真开展文物征集工作,坚持质量每、真品率百分之百的原则;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高标准、高要求地做好文物征集工作。

第2条 成立文物征集部门
为了保障文物征集工作的顺利开展,张家界市博物馆下设文物征集部,由4位成员组成:1名主任、2名库房保管员、1名总账登记员。

第3条 征集范围
藏品征集以符合本馆宗旨、使命为主,征集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具有收藏和研究价值的各类标本、化石。

第4条 征集方法
(一)无偿征调。 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有关部门的文物属于国有资产的,可采用无偿征调的方法,加强政策法规教育、大局意识、做好征集动员工作。各单位在上交文物时,要分别填写张家界市博物馆文物藏品征集记录表;张家界市博物馆收到文物藏品后,进行交接验收,并出具接收文物藏品清单;文物藏品陈列展出,标明征缴单位名称。
(二)捐赠。损赠文物藏品要坚持自愿的原则。张家界市博物馆在接受捐赠后,要向捐赠人出具收据,收据中标明损赠物品名称、年代、质地等,根据捐赠物品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和艺术价值,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奖励。捐赠数量大、价值高的,可举行损赠仪式。展出的文物藏品标明捐赠人姓名。捐赠的资励金额依据赠物的价值适度确定。鼓励社会各界支持张家界市博物馆建设、对无偿捐献文物藏品的单位或个人,市博物馆将勒石立碑,使捐献人的姓名和义举永垂后世。
(三)交换。通过协商办法,与其他博物馆或收藏者交换有关张家界市方面的文物藏品,互通有无,以调剂藏品品种结构。交换文物藏品需办理报批手续,造册登记。通过文物管理部门的渠道,采取交流、协调的办法,获得一些发必须的历史文物原件或是复制件。
(四)暂存。民间收藏者不愿出售和捐赠的文物、标本,博物馆展出又十分需要,可通过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采用借展和适当支付一定费用的方法,借展文物暂存形式,所在权不变。确有重大历史、艺术价值的文物,可为持有者设立展示专柜。
(五)购买。实行分级负责,集中管理,严格履行报批手续,购买时按要求填写文物收购收据,收据上须有二人以上经手人署名,对于购买价值1万元内文物藏品由文物征集部经负责业务副馆长同意后可直接购买;价值1--5万元的文物藏品征集时需通过馆长批准;5——10万元以文物藏品报张家界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批准后实施。

第5条 征集程序和规范
(一)清点造册,统计基本资料。文物捐赠单位或个人填写《张家界市藏品征集登记表》,注明文物的详细情况,并统一汇总成册。
(二)组织专定鉴定、评估。
1、根据本馆文物藏品征集范围和陈列需要,由市博物馆申请省文物鉴定站对拟征集文物藏品进行筛选和真伪鉴定;
2、对需要估价的文物藏品,根据公平、公开、合理和合法的原则,按照文物价值和博物馆藏品等级条件,在省文物鉴定专家库按程序抽取相应专家,对拟征集文物藏品进行估价;
3、鉴定、评估、购买文物藏品,亦可委托湖南省文化厅所属湖南省文物商店按规范程序办理;
4、对单位、个人移交或捐赠的文物藏品,由张家界市博物馆颁发《捐赠证书》;对经鉴定达不到收藏标准的文物藏品,由张家界市博物馆说明原因并退还收藏单位或个人。

第6条 建立、完善档案。
包括照片、征集时间、方式、文物出土等有关文物的详细信息建立、完善档案。

第7条 统一移交、入库。
经鉴定后,按照国家文物局《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张家界市博物馆造册收藏或暂存。

条8条 附则
本办法由张家界市博物馆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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